浙江铭仕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浙江铭仕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宁波铭仕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8)甬中执字第588-1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
负责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浙江铭仕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波铭仕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铭仕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宁波铭仕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18日作出(2008)甬民二初字第1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浙江铭仕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800万元、支付相应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二、对浙江铭仕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江北区杨善路42—46号1—9层的房地产在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三、宁波铭仕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08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人未能限期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委托宁波恒正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浙江铭仕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江北区杨善路42—46号1—9层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甬房权证江北字第××号,建筑面积5264.4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2006)第0101493号,使用权面积708.49平方米]进行评估,变现价格为6647.7万元。本院委托宁波金桥拍卖有限公司和浙江三江拍卖有限公司对该房地产进行拍卖,经二次拍卖,宁波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以548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浙江铭仕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江北区杨善路42—46号1—9层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甬房权证江北字第××号,建筑面积5264.4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2006)第0101493号,使用权面积708.49平方米]归买受人宁波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所有,上述房地产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宁波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宁波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应的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有关过户税费由其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施晓红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宁航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