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铭仕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宁波铭仕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铭仕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8)甬中执字第587—1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
负责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宁波铭仕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铭仕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波铭仕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甬民四初字第6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08年12月16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在同年12月19日前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0年1月29日本院作出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浙江铭仕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宁波市东渡路29号,建筑面积606.9平方米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甬房权证海曙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甬国用(2006)第21104号]。经三次拍卖,均因无人应价竞买而流拍。为此,按照有关规定,对上述财产进行变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1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卖被执行人浙江铭仕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宁波市东渡路29号,建筑面积606.9平方米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甬房权证海曙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甬国用(2006)第21104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施晓红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宁航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