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粤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广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5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永展,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开平市百合镇降龙永安村。兼黄永威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永威,男,1979年8月2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粤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萧泽光,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华新,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广州市广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钊文。
上诉人黄永展、黄永威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粤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广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永展、黄永威以其已与广东粤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永展、黄永威自愿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依法处分,未违反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永展、黄永威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黄永展、黄永威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蔡培娟
审判员  谭红玉
审判员  黄 嵩

二〇一四年四月××日
书记员  杨银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