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恒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珠海市恒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鲤城区***包店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2021)粤0403财保16号
申请人珠海市恒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鲤城区***包店名下的闽C××××号小型轿车在限额34057.60元范围内予以扣押,并用其名下的粤C××××号轻型封闭货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珠海市恒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鲤城区***包店名下的闽C××××号小型轿车在限额34057.60元范围内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二年; 二、对申请人珠海市恒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用于担保的其名下的粤C××××号轻型封闭货车在限额34057.6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杜线教
书记员  裴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