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恒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珠海市斗门区白藤头金星公寓、珠海市恒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0403民初1819号
原告珠海市斗门区白藤头金星公寓与被告珠海市恒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珠海港兴管道天然气有限公司、广东全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珠海市斗门区白藤头金星公寓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斗门区白藤头金星公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计8250元(原告珠海市斗门区白藤头金星公寓已预交),由原告珠海市斗门区白藤头金星公寓负担。
审判长杨金辉审判员何颖坚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江诗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