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403执1788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恒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井湾路602至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672855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8年6月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自治区崇左市宁明县。
珠海市恒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立案标的额19878.20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1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详见2021年10月21日执行笔录),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债务。经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债务,是申请执行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鉴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第三部分关于和解长期履行案件的报结问题“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选择“和解长期履行”情形)报结。”的规定,本案应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粤0403执178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温 海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403执1788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恒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井湾路602至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672855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8年6月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自治区崇左市宁明县。
珠海市恒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立案标的额19878.20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1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详见2021年10月21日执行笔录),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债务。经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债务,是申请执行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鉴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第三部分关于和解长期履行案件的报结问题“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选择“和解长期履行”情形)报结。”的规定,本案应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粤0403执178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温 海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