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恒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恒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491执异13号
异议人: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东大路675号。
法定代表人:周先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0年1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恒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井湾路602-60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泾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珠海大横琴口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红旗村宝中路3号四楼400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一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房路3号院8号楼2层21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在本院执行珠海市恒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恒源公司”)与北京一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一三公司”)、珠海大横琴口岸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大横琴口岸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四工公司”)对(2017)粤0491执87号案件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湖南四工公司申请:1、在执行款总额中扣除异议人已代北京一三公司支付的执行款5万元并再次确认本案执行款标的数额;2、请求退回珠海大横琴口岸公司超过执行标的汇入横琴法院的款项,同时中止珠海大横琴口岸公司汇入法院的涉案工程款906500元向珠海恒源公司支付。
异议人湖南四工公司称,横琴法院受理的与北京一三公司、珠海大横琴口岸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案号:(2017)粤0491执87号之一),该案生效判决书判决珠海大横琴口岸公司在欠付工程范围内对债务承担给付责任。目前横琴法院已向珠海大横琴口岸公司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珠海大横琴口岸公司涉案工程款918030元,珠海大横琴口岸公司已向横琴法院汇入了906500元,特向横琴法院申请退回珠海大横琴口岸公司多汇入款项并中止执行,理由如下:1、本案的执行标的应扣除异议人已代北京一三公司支付的5万元执行款,否则将造成超付执行款。本案判决生效后,异议人受北京一三公司的委托,已于2017年5月23日汇入5万元,但申请执行时并未扣除,请求本院予以扣除,否则会超出执行款。2、珠海大横琴口岸公司将应予冻结的918030元直接汇入法院账户不符合法定程序。根据横琴法院执行裁定书(案号:(2017)粤0491执87号之一)裁定的内容,裁定冻结珠海大横琴口岸公司918030元,并非强制执行至法院账户,珠海大横琴口岸公司将款项直接汇入法院账户不符合法定程序,请求横琴法院在退回超标执行款后,将此笔剩余款项予以冻结,而非直接支付给。3、目前,(2016)粤0491民初字48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条执行的条件未成就,应待项目结算完毕,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后再予以执行。依据以上判决书内容,珠海大横琴口岸公司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目前异议人正在与珠海大横琴口岸公司就涉案工程的结算进行仲裁(案号:珠仲裁字(2016)第199号),故珠海大横琴口岸公司是否欠付工程款尚未确定。因此需待异议人与珠海大横琴口岸公司、北京一三公司完成相关结算,确定债权债务才能达到(2016)粤0491民初字48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条执行条件。4、异议人正在积极推动涉案工程的结算事宜,并安排公司***专门负责推动。目前,异议人与横琴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仲裁案已经进入鉴定程序,相信很快就有结果,待结果出来后,异议人与北京一三公司的结算将速办理完毕。
经本院查明,珠海市恒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北京一三公司、珠海湘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湘越公司”)、湖南四工公司、珠海大横琴口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3日审结,本院作出的(2016)粤0491民初4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北京一三公司向支付工程款900000元;珠海大横琴口岸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给付责任。
2017年3月13日,根据的执行申请,本院对(2016)粤0491民初484号生效判决立案执行。本院出具了(2017)粤0491执8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北京一三公司、珠海大横琴口岸公司在收到通知书3日内履行以下义务:一、北京一三公司向给付工程款900000元(不含税);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三、支付案件受理费13000元、支付执行费11530元。
2017年5月16日,因珠海大横琴口岸公司对是否欠付工程款有异议,未承担给付工程款责任,本院出具了(2017)粤0491执8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珠海大横琴口岸公司尚未支付的涉案工程款,以人民币918030元为限,冻结期限一年。
2017年5月19日,北京一三公司出具委托书,载明:“今委托湖南四建支付珠海市恒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设备工程款50000(伍万元整)”。2017年5月23日,珠海湘越公司向珠海恒源公司转账50000元,并注明用途:代北京一三科技有限公司付设备款。
2017年6月14日,珠海大横琴口岸公司将欠付工程款及案件受理费共计906500元汇入横琴法院银行账户。
本院认为,异议人主张其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五项规定提起异议。根据该规定,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执行行为异议成立,应具备以下要件:一是因执法行为导致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受损,二是执法行为存在违法,三是执行违法与权益受损具有因果关系。
关于异议人的请求1、在执行款总额中扣除异议人已代北京一三公司支付的执行款5万元并再次确认本案执行款标的数额。根据异议人与北京一三公司签订的《委托书》,异议人受北京一三公司委托向支付50000元。本案的还款责任人为北京一三公司,异议人作为受托人,并未承担本案的还款责任。即使本院的该处执行行为违法,权益受损的主体应是作为委托人的北京一三公司,而不是作为受托人的异议人。因此,异议人该项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驳回。
关于异议人的请求2、请求退回珠海大横琴口岸公司超过执行标的汇入横琴法院的款项,同时中止珠海大横琴口岸公司向支付涉案工程款906500元。异议人认为,本院要求珠海大横琴口岸公司将欠付工程款汇入本院账户的行为违法。(2016)粤0491民初4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北京一三公司向支付工程款900000元;珠海大横琴口岸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给付责任。根据上述判决,北京一三公司和珠海大横琴口岸公司对欠付工程款均承担给付责任,(2017)粤0491执87号执行通知书要求两被执行人将判决确认的欠付工程款项划入横琴法院账户并无违法之处。另外,本院亦未将珠海大横琴口岸公司汇入的款项以及之前冻结的款项全部划给申请执行人。退而言之,即使该执行行为违法,权益受损的主体亦是珠海大横琴口岸公司而非异议人湖南四工公司。因此,异议人该项请求应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湖南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恒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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