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冶钢管有限公司

上海中冶钢管有限公司与上海慈慰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中冶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宝执恢复字第6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中冶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上海慈慰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上海慈慰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中冶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13日作出的(2007)宝民二(商)初字第13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中冶钢管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上海慈慰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应义务,即将钢管退还给上海中冶钢管有限公司。本院于2008年5月19日立案执行,原执行案号为(2008)宝执字第1712号,执行中双方多次协商,被执行人只履行了部分义务,但尚有大部分标的物未返还。因被执行人未能全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应义务,本院依申请于2014年6月20日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上海慈慰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表示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返还给上海中冶钢管有限公司的标的物已灭失,故无法履行返还义务,致本案短期内无法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上海慈慰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已无法返还标的物,致本案短期内无法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宝民二(商)初字第1382号民事调解协议第一款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清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丹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沈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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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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