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冶钢管有限公司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98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虹口支行,地址上海市曲阳路800号。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被告上海宝冶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45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申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338号。
本院于2002年7月29日作出(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9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上海宝冶钢管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申营实业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000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2003年5月13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虹口支行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上海宝冶钢管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申营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宝冶钢管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申营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梅
代理审判员俞巍
书记员樊华
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相关案号:(2003)沪高民二(商)终字第59号查看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