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虹口支行,地址上海市曲阳路800号。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被告上海宝冶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45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申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338号。 本院于2002年7月29日作出(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9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上海宝冶钢管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申营实业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000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2003年5月13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虹口支行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上海宝冶钢管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申营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宝冶钢管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申营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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