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辽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松辽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803民初3684号 原告:*****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学府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佳木斯市前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松辽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解放路14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松辽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