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辽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松辽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8执86号 申请执行人:松辽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蔚山路绿地中央广场B8B座18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6年10月0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关于松辽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一案,申请执行人松辽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2021)吉08民终463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启动总对总网络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车辆及金融理财产品; 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尚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葛 浩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