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96号之二
原告:珠海市安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娟,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三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文才,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安达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三洋电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市安达电梯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安达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安达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珠海市安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汤金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