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安达电梯有限公司

珠海市安达电梯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三洋电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5)珠中法民二终字第2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三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文才,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市安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殷伟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娟,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三洋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市安达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三洋公司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安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安达公司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并于2015年7月8日在协议上签字:
一、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上诉人三洋公司于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安达公司赔偿款人民币68万元(8000元/台×85台)至安达公司指定的如下账号,双方即了结本案。户名:珠海市安达电梯有限公司;开户行:珠海华润银行敬业支行;账号:00×××12。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201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安达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10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10050元,由三洋公司承担。
三、安达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协议履行完毕之后,双方不得再因《代理销售协议》的履行起纠纷。
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即生效。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确认该协议于2015年7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不履行上述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孙永红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苗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