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惠民黄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胜利油田胜利石油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惠民黄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621执恢26号
申请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利石油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惠民黄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利石油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东惠民黄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1日作出的(2012)滨中民四终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我院于2013年3月21日立案执行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人变更企业名称为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依职权立案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且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领取案款后同意本案实际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滨中民四终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