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惠民黄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惠民黄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24民初1678号
申请人:***,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翠,新干县惠民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山东惠民黄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惠民县东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726228338H。
法定代表人:潘磊,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惠民黄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惠民黄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2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惠民黄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曾翔飞
审 判 员  习文昭
人民陪审员  曾院生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何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