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惠民黄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山东惠民黄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822民初586号
原告:***,男,生于1989年10月10日,汉族,四川省荥经县人,住荥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惠民黄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惠民县东关街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726228338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超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82年3月12日,住山东省莱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东惠民黄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山东惠民黄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并没有明确的合同履行地,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被告山东惠民黄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在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故本案依法应由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是因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合同当事人未对合同履行地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合同履行地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依法认定,本案原告***作为租赁合同的出租方,是接受货币(租金)的一方,原告***的所在地(住所地)可认定为合同履行地,而本案原告***的所在地(住所地)在雅安市荥经县,属于本院辖区。此外,本案租赁物的实际使用地也在本院辖区。因此本院依法对该案享有管辖权。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也有管辖权。但是,目前本院已经受理了此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山东惠民黄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山东惠民黄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建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石华祥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曹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