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2民初3366号
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荣和中央公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MA5MXCPT50。
负责人:王雄朝,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杨佩珍,该公司员工。
被告:海南隆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府一横路**海警花园B1601用代码:9146000074779120XE。
法定代表人:郑小云。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5月22日
待裁事项: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诉讼费1219元(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已预交2439元),由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韦 娜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梁丽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