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隆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与海南隆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2民初3366号

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荣和中央公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MA5MXCPT50。

负责人:王雄朝,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杨佩珍,该公司员工。

被告:海南隆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府一横路**海警花园B1601用代码:9146000074779120XE。

法定代表人:郑小云。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5月22日

待裁事项: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诉讼费1219元(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已预交2439元),由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韦 娜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梁丽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