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隆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庐江县晶石特种建材有限公司、海南隆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24民初5084号之一
申请人:庐江县晶石特种建材有限公司,注册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矾山镇钟山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695706922L。
法定代表人:刘永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海南隆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府一横路**海警花园B1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4779120XE。
法定代表人:郑小云,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庐江县晶石特种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隆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8月5日作出(2019)皖0124民初50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海南隆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凤凰支行(账号46×××99)存款350万元。2020年11月16日,庐江县晶石特种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庐江县晶石特种建材有限公司以本案双方已达成调解意见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海南隆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凤凰支行(账号46×××99)存款35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莫少军
审 判 员  张 伟
人民陪审员  鲍 兵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褚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