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琼0107民初369号
原告:海南隆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府一横路62号海警花园B1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4779120X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泉州)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泉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海口市琼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琼山区高登街财政大厦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67105228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海南隆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昌公司)与被告海口市琼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琼山城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隆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琼山城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隆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43328.24元,并以工程款1143328.2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自2020年5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2024年12月10日为人民币387975.76元(附计算明细)。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12日,原、被告签订《琼山区龙塘镇卫生院周转房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龙塘镇卫生院周转房工程由原告施工;合同价款为6592987.11元;付款方式按进度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后,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定竣工决算批复后支付97%,3%为质保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9年10月12日进场施工,2020年5月15日竣工并组织监理、设计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2023年3月20日,被告委托锐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审定,审定造价金额为6378752.99元。2023年12月13日,海口市琼山区财政局委托海南中审兴华会计事务所对案涉工程项目进行财务决算审计,其中案涉工程造价为6378752.99元,同年12月15日出具《关于琼山区龙塘镇卫生院周转房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的函》,确认案涉工程造价为6378752.99元。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235424.75元,尚欠工程款1143328.24元。原告虽曾多次向被告催讨剩余工程款,但被告至今未能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审判。
被告琼山城投公司辩称,一、案涉工程最终审定的结算价款为6073523.13元,并非原告隆昌公司主张的6378752.99元。案涉项目结算过程中,海口市琼山区财政局曾委托锐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该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审核后的结算金额为6378752.99元。2024年8月16日,海口市琼山区审计局就案涉项目出具审计报告(琼山审投报[2024]4号),审计发现该项目的结算存在多计建筑安装工程费305229.86元,案涉项目最终审定的结算价款应当为6073523.13元。对于琼山区审计局上述审计结果,原告隆昌公司已在竣工决算审定签署表上进行盖章确认,足以表明原告隆昌公司也认可案涉工程最终审定的结算价款为6073523.13元。原告隆昌公司主张的工程结算价款与实际不符。
二、原告隆昌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交相应的请款资料及开具相应发票,本案付款条件不成就。原告隆昌公司无权主张剩余工程款及利息。《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4.1条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通用条款第14.4.1条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根据上述约定,被告琼山城投公司向原告隆昌公司付款的前提是原告隆昌公司提前向被告琼山城投公司提交相应的请款资料。而本案中,在琼山区审计局对案涉项目决算审计完成后,原告隆昌公司至今依旧未向被告琼山城投公司提交相应的请款资料,也未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导致被告琼山城投公司无法向财政部门及业主方请款,本案付款条件未成就。鉴于原告隆昌公司怠于请款系其自身原因造成,与被告琼山城投公司无关,原告隆昌公司无权向被告琼山城投公司主张剩余工程款及相应利息。
三、案涉项目的付款义务已转由业主方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承担,被告琼山城投公司已不再承担本项目工程款支付义务,原告隆昌公司向被告琼山城投公司主张剩余工程款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琼山城投公司作为项目代建单位,系根据政府安排履行项目代管职责,在这过程中被告琼山城投公司仅收取微薄的代建管理费用,被告琼山城投公司并非该项目工程款最终支付主体,案涉项目资金全部来源于财政配套资金。根据海口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海财建(2021)473号)的规定,涉案工程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自2021年2月19日起项目剩余未支付的工程款应当由业主单位将财政资金支付给最终收款人,不得经由代建单位转拨给最终收款人。因此被告琼山城投公司作为代建单位,已不再承担工程款的给付义务。即便原告隆昌公司要主张相应工程价款,其也应当向业主单位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主张,原告隆昌公司起诉被告琼山城投公司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原告隆昌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2.1条的约定,因政府主管部门必要的审批程序造成支付拖延,不计取滞纳金,也不视同违约而支付违约金。本案中,案涉项目是在2024年6月才完成二次财务决算审计,原告隆昌公司与被告琼山城投公司也是直到2024年6月14日才签署了最终的决算审定表,确定本案项目最终的结算审计金额。在这之前,被告琼山城投公司已足额向原告隆昌公司支付了工程进度款,不存在任何应付未付的款项。因此原告隆昌公司主张自2020年5月起开始计算,本案结算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另外,原告隆昌公司主张的按日万分之二标准计取违约金,该违约金标准明显过高,且本案未付剩余结算款的原因是因为原告隆昌公司迟迟未向被告琼山城投公司提交付款资料造成并非被告琼山城投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恳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驳回原告隆昌公司对于被告琼山城投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依法维护被告琼山城投公司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隆昌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工商登记信息;2.中标通知书;3.《琼山区龙塘镇卫生院周转房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龙塘镇卫生院周转房工程);4.开工令;5.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资料;6.锐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竣工结算审核书》(锐驰造编字[琼20**]);7.海口市琼山区财政局政府投资项目决算审计报告书;8.海口市琼山区财政局关于琼山区龙塘镇卫生院周转房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的函;被告琼山城投公司的对上述证据的三性予以认可。
被告琼山城投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竣工决算审核书(工程费部分);2.竣工决算审定签署表;3.海口市琼山区审计局审计报告(琼山审投报[2024]4号);4.工程决算审核汇总对比表;5.付款凭证;6.《海口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原告隆昌公司对上述证据1-5的三性予以认可,对证据6表示不清楚,不认可证明内容。
经审查,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证据的证明力在本院认为部分再予以综合论述。
根据本院认定的上述证据,证明内容在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隆昌公司成立于2003年8月12日,经营范围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等。
2019年9月19日,琼山城投公司与招标代理机构向原告隆昌公司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海资交(2019)招(0337)号],通知:确定隆昌公司中标琼山城投公司的龙塘镇卫生院周转用房工程,中标价格为6592987.11元,中标下浮率1.42%,工期110日历天,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国家验收标准。
2019年9月12日,隆昌公司(承包人)与琼山城投公司(发包人)签订《琼山区龙塘镇卫生院周转房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由隆昌公司承建琼山城投公司的海口市琼山区龙塘镇卫生院周转房工程施工。工程内容为项目新建一栋地上五层周转房,总建筑面积为2153.47平方米。开工日期为2019年9月27日,竣工日期为2020年1月15日。签约合同价为6592987.11元,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本工程属政府投资项目,本合同价款最终以政府相关财政部门出具的财务决算审计批复核定的本合同价款为准。各单位应当执行审计结论。
通用合同条款14.1竣工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4.4.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在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专用合同条款12.4工程进度款支付:付款周期为按月支付,每月25日。12.4.2承包人按每自然月(或30天)实际进度,向监理为和发包人报送完成工作量报表和下月(或30天)施工进度计划表,承包人应按合同有关规定向监理机构提交支付报告。12.4.3每月25日提交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12.4.4(1)监理机构3天内对进度付款申请单提出审查意见后报送发包人。发包人收到审查意见后应在14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2)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进度款。每次工程进度款按审定月报的55%比例支付。每次支付工程款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4)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如发包人原因导致支付延迟30天,承包人不得因此延缓施工,也不能因此向发包人提出增加费用。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工程款项时,因为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必要的审批程序造成支付拖延,不计取任何利息或滞纳金,也不视同为违约而支付违约金。14.1竣工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商定,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商定。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为承包人应具有足够实力承包本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后,工程结算经政府相关部门审计完成后且政府财政部门出具财务决算审计批复后,双方签订结算协议书且政府每笔资金到位后三十天内支付,最终付至政府财政部门财务决算审计批复核定的本合同工程价款为止。工程竣工验收移交,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定竣工决算批复后,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7%(扣除质量保证金及违约金、赔偿金和罚金等款项),留3%作为质保金。15.2缺陷责任期与保修: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为竣工验收合格后24个月内。质量保证金为工程结算总价的3%。质量保证金返还时不计息。缺陷责任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或质量问题已经被修复后三十日内退还质量保证金。
合同签订后,龙塘镇卫生院周转房工程于2019年10月12日开工,2020年7月24日竣工,于2021年4月21日完成竣工验收,验收结果为通过验收,工程质量合格,同意交付使用。
海口市琼山区财政局委托锐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工程进行竣工结算。2023年3月20日,锐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竣工结算审核书》审定案涉工程结算金额为6378752.99元,代建设单位琼山城投公司及承包人隆昌公司均在《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上盖章确认结算金额。
海口市琼山区财政局委托海南中审兴华会计事务所对案涉工程进行审计,海南中审兴华会计事务所于2023年12月13日出具《审计报告书》(中审兴华审字[2023]第0484号)明确,案涉工程总投资7444001.83元(其中:建安工程6378752.99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065248.84元)。涉案工程款6378752.99元,琼山城投公司已付款5235424.75元,应付金额1143328.24元。
2023年12月15日,海口市琼山区财政局向琼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及琼山城投公司作出《关于琼山区龙塘镇卫生院周转房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的函》批复:原则同意海南中审兴华会计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审计报告琼山区龙塘卫生院周转房工程完成总走姿7444001.83元,其中:建安工程6378752.99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065248.84元。
2024年8月14日,东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海口市琼山区审计局委托对案涉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核并出具《琼山区龙塘镇卫生院周转房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报告(工程费部分)》,审核案涉项目的造价为6073523.13元,隆昌公司与琼山城投公司均在《竣工决算审定签署表》上签字盖章确认该造价金额。
2024年8月16日,海口市琼山区审计局作出(琼山审投报(2024)4号)《审计报告》,审计审核案涉工程的造价为6073523.13元。庭审中,隆昌公司与琼山城投公司均予以明确案涉项目经审计后的最终结算金额为6073523.13元,已支付工程款为5235424.75元,尚欠的工程款数额为838098.38元。
另查明,2021年2月19日,海口市财政局向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海财建(2021)473号),明确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项目业主单位根据经审核真实无误的项目进度结果(有项目建设资质的业主单位自行审核确认;无项目建设资质的业主单位可委托代建单位审核,由业主单位确认审核结果),按照报账资料清单的相关要求提出报账申请,经市财政国库支付库对业主单位提供的报账资料要素完整性进行审核后,由业主单位将财政资金支付给最终付款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不得经由代建单位转拨给最终收款人。
本院认为,隆昌公司与琼山城投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签订的《琼山区龙塘镇卫生院周转房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确认琼山城投公司尚欠剩余工程款838098.38元,故隆昌公司诉请琼山城投公司剩余工程款838098.38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隆昌公司主张超出部分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问题。专用合同条款12.4.4(4)约定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工程款项时,因为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必要的审批程序造成支付拖延,不计取任何利息或滞纳金,也不视同为违约而支付违约金。案涉工程经过相关政府部门审计造价造成工程款支付拖延的,不视为违约,不计取任何利息。据此,隆昌公司主张按照通用合同条款14.4.2(2)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海口市琼山区审计局于2024年8月16日作出(琼山审投报(2024)4号)《审计报告》审计审核案涉工程的造价为6073523.13元。隆昌公司诉请自2024年8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在第二次审计审核案涉工程造价后,双方未商定提交请款单的期限,琼山城投公司以隆昌公司未提交请款单为由抗辩不需要支付利息,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在第二次审计审核工程造价后,已告知隆昌公司需要重新提交请款单才可支付工程款的事实,故对琼山城投公司的上述抗辩,本院不予采纳。另,琼山城投公司抗辩根据(海财建(2021)47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案涉项目的付款义务主体应为业主方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案涉工程款应由琼山城投公司承担,其关于由业主单位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的通知,系其内部文件,不得对抗第三人,故琼山城投公司关于案涉工程款应由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承担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海口市琼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隆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838098.38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838098.38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1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海南隆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立案执行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18581.74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海口市琼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0169.79元,由原告海南隆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411.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