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7)鲁0521执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0月26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6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5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东营鑫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胜利大桥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752675019Q。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2016)鲁0521民初16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判决确认: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劳务费7840元。因被执行人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为784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提取被执行人***在东营鑫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840元,足以清偿所欠工资。因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七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