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鑫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东营鑫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521民初1498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鑫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胜利大桥南首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东营鑫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0元,减半收取12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