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鑫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东营鑫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05民初1291号
原告:***,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东营鑫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胜利大桥南首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752675019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东营鑫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