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鑫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东营鑫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05民初1291号 原告:***,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东营鑫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胜利大桥南首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752675019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东营鑫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