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雄辉、珠海市金海岸建筑工程公司与珠海市三灶管理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02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珠中法民三终字第4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雄辉,男,196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
委托代理人:**,广东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金海岸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珠海市三灶金海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盛尊洪,男,汉族,1969年7月1日出生,住珠海市金湾区金海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三灶管理区,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
法定代表人:陆国防。
委托代理人:盛尊洪,男,汉族,1969年7月1日出生,住珠海市金湾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珠海市金海岸建筑工程公司、珠海市三灶管理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成雄辉不服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珠金法民二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辉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不准撤回上诉的情形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976元减半收取1488元,由成雄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许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