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2071民初26536号
原告珠海市粤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南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珠海市粤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粤奥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山市南兴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粤奥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54元,减半收取计382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珠海市粤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招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