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02执异400号
申请人:上海**贸易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港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MA1J35UFXB。
投资人:陈文飞。
申请执行人: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海事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MA2857KW33。
法定代表人:康龙,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阳工业化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黄**镇岐头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19553829A。
法定代表人:黄文豹,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乐清市水泵厂,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黄**镇岐头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145556501D。
法定代表人:黄亦文。
被执行人:上海裕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新港路****信用代码:91310117682298528J。
法定代表人:陈文英,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乐龙泵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港德路****用代码:91310117682293022F。
法定代表人:倪爱琴,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黄文豹,男,195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阳工业化油器有限公司、乐清市水泵厂、上海裕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乐龙泵阀有限公司、黄文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上海**贸易中心向本院提出了书面申请,请求将其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等证据。
经审查查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与浙江**阳工业化油器有限公司、乐清市水泵厂、上海裕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乐龙泵阀有限公司、黄文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2015)温鹿商初字第1988号民事判决书。因浙江**阳工业化油器有限公司、乐清市水泵厂、上海裕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乐龙泵阀有限公司、黄文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6)浙0302执4900号立案执行。在执行期间,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受让了涉案债权,本院作出(2020)浙0302执异232号执行裁定书予以确认、
2020年6月30日,上海**贸易中心与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其享有的对债务人浙江**阳工业化油器有限公司、乐清市水泵厂、上海裕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乐龙泵阀有限公司、黄文豹的全部相关权益转让给上海**贸易中心,并于2020年7月10日在《科技金融时报》上共同刊登了《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将上述债权转让情况予以公示。
本院认为,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2016)浙0302执490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有权将其享有的该案件债权转让给上海**贸易中心,为此双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并履行了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该债权转让的主体适合,程序合法,效力应予以认可。上海**贸易中心受让债权后提出变更执行主体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2016)浙0302执4900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上海**贸易中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员 叶 璋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厉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