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水泵厂

中泰机电有限公司、乐清市水泵厂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382执6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泰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柳市镇新光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145527823。
法定代表人黄冬冬。
被执行人**市水泵厂,住所地浙江省**市黄**镇岐头四村,组织机构代码:145556501。
法定代表人黄亦文。
申请执行人中泰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水泵厂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乐商初字第字第14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01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执行款4931241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1184元、执行费51712.4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市水泵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市水泵厂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市水泵厂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市水泵厂有银行存款12437.08元,本院在(2021)浙0382执658号一案中依法进行扣划,扣除该案执行费后无剩余。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市水泵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市水泵厂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市水泵厂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中泰机电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市水泵厂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382执6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郑雷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