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水泵厂

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02执异232号

申请人: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海事路****。

法定代表人:康龙。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勤奋路**地块**瑞德锦园******及****div>

主要负责人:沈加。

被执行人:浙江**阳工业化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黄**镇岐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黄文豹。

被执行人:乐清市水泵厂,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黄**镇岐头四村。

法定代表人:黄亦文。

被执行人:上海裕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新港路****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陈文英。

被执行人:上海乐龙泵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港,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港德路****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倪爱琴。

被执行人:黄文豹,男,195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阳工业化油器有限公司、乐清市水泵厂、上海裕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乐龙泵阀有限公司、黄文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了书面申请,请求将其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不良金融资产转让合同》、《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等证据。

经审查查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与浙江**阳工业化油器有限公司、乐清市水泵厂、上海裕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乐龙泵阀有限公司、黄文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2015)温鹿商初字第1988号民事判决书。因浙江**阳工业化油器有限公司、乐清市水泵厂、上海裕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乐龙泵阀有限公司、黄文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6)浙0302执4900号立案执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不良金融资产转让合同》,双方约定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享有的对债务人浙江**阳工业化油器有限公司、乐清市水泵厂、上海裕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乐龙泵阀有限公司、黄文豹的全部债权以及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押权)转让给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于2019年11月5日在《浙江法制报》上共同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将上述债权转让情况予以公示。

本院认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作为(2016)浙0302执4900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有权将该案件债权转让给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此双方签订了《不良金融资产转让合同》,并履行了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该债权转让的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效力应予以认可。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受让涉案债权后提出变更执行主体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2016)浙0302执4900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员  叶 璋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 洲

代书记员  厉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