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浙0382执67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乐清市水泵厂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浙温商终字第022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执行款24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264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被执行人乐清市水泵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乐清市水泵厂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乐清市水泵厂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乐清市水泵厂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71387.67元,但扣除诉讼费、执行费后没有剩余;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乐清市水泵厂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U××**、浙CE××**的小型汽车,但上述车辆为实际扣押;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乐清市水泵厂名下的坐落在乐清市××镇××工业区的房产(房产证号:0×**f00766,土地证号:1×**)、坐落在乐清市××镇××村的房产(房产证号:0×**f02028,土地证号:1×**),上述房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乐清市水泵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乐清市水泵厂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乐清市水泵厂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乐清市水泵厂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382执67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郑雷
书记员 赵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