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324执24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九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乌牛街道乌牛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乐清市水泵厂。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XX镇歧头四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7)浙0324民初13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九康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乐清市水泵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7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高消费令。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浙江省公安厅、永嘉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根据查询结果,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乐清市水泵厂的住所地在浙江省乐清市,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委托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代为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乐清市水泵厂名下有坐落于XX镇××村的房产可供执行(权证号:091f02028,本院已于2018年3月2日轮候查封该处房产,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首封),待该院处置上述房产后,本案债权依法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本院于2018年3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意见征求函》,就本案执行情况进行反馈并征求意见,同时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因申请执行人收函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应视为对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亦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于2018年3月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截止2018年3月1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84265元及利息,亦未交纳本案受理费969.5元、执行费1164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待处置中,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7)浙0324执249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学通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