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富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富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荣兴纸品贸易商行、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5执728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富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园区高新南一道富诚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21602L。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0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2年11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被执行人:汕头市澄海区荣兴纸品贸易商行,住所地汕头市澄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号44058360035612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富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汕头市澄海区荣兴纸品贸易商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粤0305民初203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共计50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单位调查,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2017)粤0305民初20336号民事判决书所取得的权利已全部实现,执行费人民币7400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305执7281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