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5民初12728号
原告:深圳市富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招銮。
被告:深圳市源通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泰猿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原告深圳市富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源通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泰猿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富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29.26元,减半收取计18264.63元,由原告深圳市富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清退。
审判长赖晖
人民陪审员田敏
人民陪审员*琼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