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富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富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荣兴纸品贸易商行、某某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5执保815号
原告:深圳市富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园区高新南一道富诚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21602L。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招銮,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荣兴纸品贸易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莲上镇竹林工业区广利公司内,注册号44058360035612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0年10月2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担保人:深圳市富恒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7019号天健商务大厦8层01-07单元,组织机构代码55030745-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富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澄海区荣兴纸品贸易商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两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573890.41元的财产。担保人深圳市富恒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2017深南法)富恒达保第1102号《财产保全保函》,为原告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汕头市澄海区荣兴纸品贸易商行、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573890.41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