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城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市城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鼎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焦民一终字第004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鼎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迎宾大道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高瑛,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市城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湖湾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范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洋,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鼎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盛公司)与珠海市城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绿化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珠海绿化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鼎盛公司支付设计费76500元;2、鼎盛公司以欠付、迟付额的每天千分之一向珠海绿化公司支付从2013年6月1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58695元)。***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2015)武民二初字第00091号民事判决。鼎盛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鼎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瑛,珠海绿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2年11月12日,珠海绿化公司作为设计人(乙方)与鼎盛公司作为发包人(甲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2.1约定工程名称为***“鼎盛.兰乔圣菲”小区景观设计,合同2.3约定设计指标为环境设计面积约50600平方米(最后结算以实际面积为准),合同2.4约定小区设计内容为“鼎盛兰乔圣菲”小区整体景观方案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合同第三条约定设计安排时间表为合同签订25天后,提供总体景观概念方案及主入口广场施工图,概念方案通过且受到甲方加盖公章的阶段确认函后(50个日历天)提供深化方案设计,深化方案通过且收到甲方加盖公章的阶段确认函后(70个日历天)提供景观施工图。合同约定本合同设计费总额为506000元,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付总设计费20%定金即101200元,提交总体景观概念方案及主入口施工图之日起5日内支付总设计费25%即126500元,提交深化方案之日起5日内支付总设计费25%即126500元,提交景观施工图之日起5日内支付(确定实际面积后支付)总设计费25%即126500元,工程完工后5日内支付5%即25300元。合同约定,乙方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根据甲方审查结果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的调整补充;本项目开始施工时,负责向甲方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技术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施工问题,并参加图纸会审、施工过程中的现场指导工作。2013年6月27日,珠海绿化公司到鼎盛公司项目现场交接如下工作:1、珠海绿化公司配合销售公司进行了相关效果图交接工作。2、施工图交接方面,6月初珠海绿化公司已交施工图电子版给鼎盛公司,今天交鼎盛公司一份白图,甲方将在一周回复珠海绿化公司意见。3、如一周未回复,珠海绿化公司将按原计划打印蓝图。4、确认二期施工图发票甲方已签收。2013年7月4日珠海绿化公司完成了图纸修改,珠海绿化公司于2013年7月5人将二期施工图蓝图打印并发至鼎盛公司。2013年10月17珠海绿化公司对二期施工图进行会审,鼎盛公司反映的问题珠海绿化公司处理方式如下:1、关于二期部分绿化苗木因购买不到及不适宜现在当地气候需要变更苗木(红榉A,红榉B,八角金盘,龟甲冬青,海桐),珠海绿化公司对五种苗木进行变更,变更后会以图纸变更联系单附变更图纸邮寄及发电子版给鼎盛公司。2、水电问题已在会议时处理完成。鼎盛公司已收到该设计变更单。2014年3月26日珠海绿化公司派设计师对与鼎盛公司的施工图二期进行交接。珠海绿化公司向鼎盛公司出具关于园建、绿化部分的设计变更单,珠海绿化公司于2014年4月向鼎盛公司出具停车场大样(变更图)、花架凉亭详图三(变更图)、1.2M、1.5M园路剖面图(变更图)、沥青道路结构(变更图)。鼎盛公司称其于2014年6月已收到珠海绿化公司的施工图。鼎盛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前三期的设计费,于2014年1月26日支付第四阶段设计费50000元。珠海绿化公司给鼎盛公司出具的景观设计图仅加盖珠海市城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出图专用章。庭审中,双方均认可“鼎盛.兰乔圣菲”设计图的设计面积为50600平方米。
原审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珠海绿化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有景观设计的相应资质,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合同,但鼎盛公司应按珠海绿化公司的工作成果支付设计费。从珠海绿化公司提供的证据及庭审调查,可以认定珠海绿化公司已将施工图交付鼎盛公司,鼎盛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珠海绿化公司第四次的设计费,双方在庭审中均认可该阶段设计费已支付50000元,珠海绿化公司要求鼎盛公司支付该阶段剩余设计费76500元的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关于珠海绿化公司主张违约金的请求,因珠海绿化公司对订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存在一定的过错,不予支持。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双方约定的第四次付款为提交景观设计施工图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确定实际面积后支付),结合双方约定的第五次付款为工程完工后五日内支付完毕可以确定第四次付款的确定实际面积为设计面积,且珠海绿化公司本次主张鼎盛公司支付的仅仅是第四阶段的设计费用,不包括第五次的工程结束后应支付的费用,鼎盛公司以工程未施工结束为由不支付第四次的设计费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鼎盛公司已支付了前三次的款项,鼎盛公司以珠海绿化公司深化设计方案及景观施工图未经其同意及设计图在施工时变更两次为由不支付第四次付款的抗辩意见不成立,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一、***鼎盛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珠海市城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设计费76500元;二、驳回珠海市城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3元,由***鼎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699元,珠海市城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04元。
鼎盛公司上诉称:一、原审适用法律错误。1、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如参照上述司法解释,则第二个适用条件即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未能得到满足。珠海绿化公司仅交付了设计成果,但设计成果能否满足工程使用并通过建设规划部门的审批都是未知数。二、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原审认定珠海绿化公司依约向鼎盛公司提交了景观概念方案、深化方案设计、景观施工图,认定珠海绿化公司全面适当履行了相关设计义务,原审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1、鼎盛公司证实珠海绿化公司的设计仅在已建成的小区绿化景观25%的工程内就存在着超线变更、排水不畅、效果不达标等问题。珠海绿化公司的设计存在诸多不当之处,其设计利用价值在工程施工中大打折扣。2、原审认定珠海绿化公司已将施工图交付,鼎盛公司应当支付设计费。作为设计合同,发包人的最终要求是取得符合建设工程设计技术规范的设计成果。珠海绿化公司交付的设计成果是否符合设计规范的强制性标准,其设计深度是否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其施工图是否对应配套等,这些都需要发包人的详细审核,需要建设规划部门的逐级审批。只有满足上述条件,设计成果才符合建设工程设计技术规范,本案才具备支付设计费的条件。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驳回珠海绿化公司的诉讼请求。
珠海绿化公司答辩称:1、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本案合同无效,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珠海绿化公司已经依约交付设计成果,且鼎盛公司已经签章确认,故鼎盛公司应支付合同价款。鼎盛公司不能以设计成果是否达标来对抗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鼎盛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工程变更与设计图纸有因果关系。2、鼎盛公司已经签字确认验收,视为其放弃了应有的审查义务。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辩诉意见,本院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是:鼎盛公司要求驳回珠海绿化公司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经征求双方意见,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双方所陈述意见同其上诉和答辩意见。
经庭审,本院所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中,虽然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无效,但珠海绿化公司已经完成并向鼎盛公司交付了设计成果,且鼎盛公司亦是按照珠海绿化公司交付的设计成果进行施工的,故鼎盛公司应根据珠海绿化公司的工作成果支付设计费用。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虽为无效合同,但该合同基本上可以反映出珠海绿化公司已交付设计成果的市场价值,原审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的设计费数额及支付期限,判决鼎盛公司向珠海绿化公司支付设计费76500元,公平合理。鼎盛公司上诉称珠海绿化公司提供的施工图设计不当,珠海绿化公司提供的施工图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设计技术规定还不能确定,本案付款条件不具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鼎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12元,由***鼎盛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 柳
审判员 张卫芳
审判员 原小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永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