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武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邵武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福建尚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4执1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邵武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省南平市邵武市古城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1157060992W。
法定代表人:朱华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泽幸,福建策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尚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将屯工业区42号1幢综合楼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305709799788。
法定代表人:杨炎秋,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邵武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尚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的(2021)闽04民初1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福建尚和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邵武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案号(2021)闽04执191号。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福建尚和置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房地产即本案被执行的财产在建宁县,为便于统筹协调执行,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闽04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由建宁县人民法院执行。
审判长 阙 斌
审判员 林跃景
审判员 兰峻锋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磊
附: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