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武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福建正瑞三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邵武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781民初2222号
原告:邵武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邵武市桂林乡横坑村横坑组**。
法定代表人:朱华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喜春,福建欣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珊,福建欣开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正瑞三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邵武市吴家塘金塘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贺杰,经理。
原告邵武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与被告福建正瑞三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瑞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二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喜春、陈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正瑞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正瑞公司支付二建公司工程价款27827元及该款自2020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2021年8月1日利息为2180元)。事实与理由:二建公司与正瑞公司于2019年12月份签订《工程承揽合同》一份,约定由二建公司为正瑞公司位于邵武市吴家塘金塘工业园三期的甲类车间彩钢瓦围板及铝合金窗户进行施工,双方就工程计费标准、总造价、验收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二建公司依约进行了施工并将完工项目经正瑞公司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2019年12月份,双方确认该项目工程总额为62827元,二建公司据此开具增值税发票提交正瑞公司付款,正瑞公司也分别于2019年12月份、2020年1月份分别向二建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35000元,剩余27827元至今未能支付。因二建公司催讨未果,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正瑞公司未做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案件事实确认如下:2019年12月份,正瑞公司作为甲方与二建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工程承揽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甲类车间彩钢瓦围板及铝合金窗户;工程地点,邵武市吴家塘金塘工业园三期;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承包方式;工程承揽范围,墙面檩条、彩钢瓦、铝合金窗户。工程设计、施工依据,以甲方提供的总平面图布置图有关柱子轴线数据为依据,双方确认有效数据。材料使用及要求,按双方确认镀锌檩条140××××****.6、白色彩钢瓦0.426*900型、窗户1.0MM铝材、玻璃5MM数量施工。工程计费标准、总造价,该工程采用整体承包制,彩钢瓦面积暂约500平米,按单价每平米100.32元计价,铝合金窗暂约56平米,按单价每平米193.8元计价(以上单价均含9%增值税发票),工程总决算时,以实际竣工面积为准(彩钢瓦有效面积含窗户面积,窗户面积按相应单价另计)。总工期为4天,实际开工期以甲、乙双方确认为准。计划开工日期2019年12月7日,计划竣工日期2019年12月10日(铝合金窗户同月16日前竣工)。乙方材料进入施工场地,甲方应在两日内进行验收。在施工过程中,采取分项验收方式,每完成一个分项工程,由乙方提前三天通知甲方工地负责人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进行下项施工。工程竣工后,甲方必须在十天内组织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甲方不得使用,否则视为验收合格。若甲方在十天内未组织验收,亦视为该工程合格。檩条、彩钢瓦等主材进场并开始施工付工程款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付工程款50%。在申请工程款时必须开具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发票单位的名称与合同乙方名称及所盖公章一致。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正瑞公司、二建公司分别在合同的甲方、乙方处加盖公章。上述合同签订后,二建公司开始组织人员进场施工。2019年12月6日、2019年12月13日,二建公司向正瑞公司分别开具价税合计为30500元、32327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62827元,并备注工程名称甲类车间彩钢瓦围板及铝合金窗户,工程地点邵武市吴家塘金塘工业园三期。2019年12月17日、2020年1月22日,正瑞公司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支行分别向二建公司转款25000元、10000元,合计35000元。因剩余工程款正瑞公司至今未能支付,二建公司催讨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二建公司庭审时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工程承揽合同》、照片、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转款凭证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建公司与正瑞公司签订的《工程承揽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合同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关于二建公司要求正瑞公司支付工程款27827元。根据《工程承揽合同》约定:“彩钢瓦面积暂约500平米,按单价每平米100.32元计价,铝合金窗暂约56平米,按单价每平米193.8元计价(以上单价均含9%增值税发票),工程总决算时,以实际竣工面积为准(彩钢瓦有效面积含窗户面积,窗户面积按相应单价另计)。”本案中,二建公司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总金额为62827元(30500元+32327元),该数据与上述约定的工程款61012.8元(500×100.32+56×193.8=61012.8)基本吻合,且正瑞公司在二建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陆续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共计35000元。据此,正瑞公司欠付二建公司工程款数额应为27827元(62827元-35000元)。根据现有已查明的事实及二建公司的陈述,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由二建公司施工完成的涉案工程至迟于二建公司开具第二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即2019年12月13日验收合格,根据涉案合同约定,正瑞公司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付清工程款。现正瑞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剩余的27827元应当及时向二建公司履行,故二建公司主张要求正瑞公司支付工程款27827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二建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规定,本案中,二建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根据双方的结算金额开具了第二张发票,故二建公司主张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正瑞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建正瑞三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邵武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27827元;
二、被告福建正瑞三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邵武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2782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福建正瑞三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申屠聪琴
人民陪审员 李  健
人民陪审员 曾 炳 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金  凤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