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武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430执12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1157060992W,住所地福建省**市古城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朱华雄,经理。
被执行人:***和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305709799788,住所地福建省建宁县将屯工业区42号1幢综合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杨炎秋,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等与被执行人***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和置业公司)的系列执行案件,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闽04民初10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由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申请金额41,796,602元及利息,现执行到位41791715.52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三、尚和置业公司主要财产为:位于建宁县××镇××村××号地块(面积69200平方米)的资产。该资产系尚和置业公司于2011年中标,该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分为A区地块、B区地块,分为二期(A区地块为一期、B区地块为二期)开发。
1.“尚和国际”一期项目共有404套住宅、105间店面、43间杂物间、451个地下车位,均已竣工完成,并办理了总验总登。对上述资产经过法律除权程序后,裁定对“尚和国际”一期201套住宅、105间店面、43间杂物间、451个地下车位依法进行变卖,203套原购房户补交购房款及购房户补交面积差款。
2.“尚和国际”二期项目共有642套住宅,75间店面,均进入变卖处置阶段。其中6套住宅,2套2层住宅为施工队办公室,4套别墅尚未验收。75间店面,已部分验收部分未验收,尚未进入变卖阶段。
四、“尚和国际”确定统一处置权情况
经对建宁县××镇××村××号地块的资产查封情况,2016年3月29日、2016年11月17日被福州中院查封“尚和国际”一期房产366套;2016年7月11日被三明中院查封“尚和国际”一期房产187套;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查封“尚和国际”一期房产320套。“尚和国际”二期当时尚未开发,仅查封了其土地。因存在多家法院查封,为便于协调统一处置,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向福州中院发函商情将其首封的财产移送本院执行,并报请三明中院。2017年12月22日通过福建高院协调确定将“尚和国际”一期、二期房产移送建宁法院统一处置。
五、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制作的(2021)闽0430执1204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已经送达给所有债权人,陈剑智对利息不参与分配提出异议。之后陈剑智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了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本院一审判决驳回陈剑智的诉讼请求,陈剑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目前案件正在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中。
六、截至2022年9月16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已经受偿41791715.52元。
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案暂无法通过处置财产执结,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执行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谢建军
审 判 员 刘兴平
审 判 员 饶志强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叶开英
书 记 员 刘 燕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