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武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瑞三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781执252号
申请执行人:**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市桂林乡横坑村横坑组2-1房。
法定代表人:朱华雄,总经理。
被执行人:***瑞三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市吴家塘金塘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贺杰,经理。
申请执行人**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闽0781民初112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瑞三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给付27827元本金,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5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317.4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立案后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瑞三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截至2022年4月14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未受偿。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提供不出财产线索。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瑞三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雪武
审判员  郑君华
审判员  邓林泉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温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