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通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通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0303民初853号
原告***诉被告浙江通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林汉丁
法官助理 项思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