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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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03民初5663号
原告:温州市内利砼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仙岩***(穗丰桥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MA297N9FX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通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兴鳌西路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254655808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佳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学士北路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53969385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内利砼管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通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佳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温州市内利砼管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内利砼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771元,减半收取2385.5元,由原告温州市内利砼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