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通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通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303民初641号 原告:***,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告:浙江通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兴鳌西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通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现原告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韩苗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