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303民初641号
原告:***,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告:浙江通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兴鳌西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通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现原告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韩苗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