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26民初3053号
原告:***,男,198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梓胡,浙江金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通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兴鳌西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通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浙江通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34元,减半收取1767元,由***承担。
审 判 员 陈 上 冲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应 培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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