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通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通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26民初3053号 原告:***,男,198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梓胡,浙江金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通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兴鳌西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通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浙江通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34元,减半收取1767元,由***承担。 审 判 员 陈 上 冲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应 培 雷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