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恒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恒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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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民申8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省恒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李侗路200-69号。




法定代表人:杨忠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姚江镇墨城坞村墨城水泥厂内。




法定代表人:程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李全,浙江卓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灵林,浙江卓颂律师事务所律。




再审申请人福建省恒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6民终3032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福建省恒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省恒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健芳


审判员金子明


审判员李建宏


二○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陈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