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恒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省恒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428执保64号
申请人:***,男,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泰宁县。
被执行人:福建省恒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李侗路200-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1573407329。
法定代表人:杨忠强,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恒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作出(2021)闽0428民初327号、(2021)闽0428民初327号之一民事裁定,保全了福建省恒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00万元的财产。***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福建省恒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00万元的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绳宗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郑凌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