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4民初679号
原告:***,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平和县。
被告:福建省恒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李侗路205号江南第1城B7-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1573407329。
法定代表人:杨忠强。
被告:***,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恒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受理费1871元,减半收取935.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林桂才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红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