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125执57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
被执行人:福建省恒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李侗路205号江南第一城B7幢15室。
法定代表人:杨忠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恒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3月4日受理,因被执行人福建省恒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8日依据闽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闽0124执2040号之一裁定书向闽清县人民法院交纳了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款项合计377028.47元,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的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1民终200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鄢振彬
执行员 薛 龙
执行员 林鹏宇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张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