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6民初41895号
原告:深圳市大族***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道桥头社区***118号永威工业园A栋1层-6层、B栋3层、D栋1层-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1233426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东方星海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新兴产业园C座6层6-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581312159R。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大族***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东方星海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大族***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36元,减半收取为7468元,由原告深圳市大族***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大族***电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中的746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