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6民初25784号
原告:深圳市大族***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桥头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1233426R。
法定代笔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东方星海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581312159R。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大族***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东方星海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大族***电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其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大族***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