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南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南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1302民初1862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鸿艺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艺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南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隆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鸿艺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金额为27万元,本院于次日作出(2020)鲁1302民初1862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南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南路支行账户为11×××78内存款27万元。2020年11月13日,鸿艺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账户冻结措施,主张双方已达成和解。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南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南路支行账户为11×××78内存款27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冯俊玲 审判员  马 超 审判员  王 红
书记员  刘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