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民初2537号
原告:佛山市***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北路尾华南五金电器城内D区17路23、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UUPML90。
法定代表人:黄劲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平,广东国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沙河龙洞华南植物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321687066。
法定代表人:王**亚。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金胜泰五金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下柏工业大道5号自编D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5MA4WG6JWXB。
法定代表人:张松金。
原告佛山市***五金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中*****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金胜泰五金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佛山市***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5月17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中*****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金胜泰五金制品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五金电器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中*****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金胜泰五金制品厂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五金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元950元,减半收取计475元,由原告佛山市***五金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邵海东
人民陪审员 夏爱玲
人民陪审员 梁月婵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