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科琪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弘利祥五金电器有限公司、广东中科琪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民初2537号
原告:佛山市***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北路尾华南五金电器城内D区17路23、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UUPML90。
法定代表人:黄劲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平,广东国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沙河龙洞华南植物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321687066。
法定代表人:王**亚。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金胜泰五金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下柏工业大道5号自编D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5MA4WG6JWXB。
法定代表人:张松金。
原告佛山市***五金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中*****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金胜泰五金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佛山市***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5月17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中*****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金胜泰五金制品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五金电器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中*****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金胜泰五金制品厂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五金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元950元,减半收取计475元,由原告佛山市***五金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邵海东
人民陪审员  夏爱玲
人民陪审员  梁月婵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文慧